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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2号文相关的财务报表列报问题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3824
     
    问题:


    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该文看起来是从2016年5月1日生效,那么在列报2016年全年的财务报表时,要分两段列示吗?即5月1日前的房产税、印花税等还是放管理费用,5月1日后放税金及附加?还是说要追溯调整,2016年全年以及对比数的2015年都要调整放在税金及附加科目呢?


    相关政策——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chenyiwei版主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八条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该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根据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可比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会计准则规定。据此,应对2016年度利润表中的相关项目按新规定的口径填报,同时调整利润表中前期比较数据的列报。涉及IPO申报、发债申报等多期财务报表的,其报告期内各年度/期间利润表的列报方式应按新规定调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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